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

作者:安保处2017/02/28 12:00

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
(试行)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、国务院中央军委《征兵工作条例》和国家、本省有关征兵工作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   第二条  本办法中的普通高等学校,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(以下均简称高校)。
    第三条  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征兵工作,必须坚持以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及征兵工作系列论述为指导,按照转变思路、突出主体、完善机制、良性发展的原则,走开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兵员的路子,多征集高素质高学历青年入伍,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人才支撑。
    第四条  开展征兵工作、完成征兵任务是高校加强国防教育和履行兵役义务的重要内容。
    第五条  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县(市、区)财政预算,由县(市、区)根据工作实际和完成任务情况确定。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,不得克扣、截留或挪作它用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二章  组织领导与职责

第六条  高校征兵工作在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统一领导下进行、各级征兵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协调、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。
    第七条  高校征兵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由高校所在地县(市、区)兵役机关归口管理。高校主校区与分校区不在同一县(市、区)的,由省辖市兵役机关会同高校确定。
    第八条  县(市、区)征兵领导小组应吸纳高校为成员单位,加强对高校征兵工作的领导指导。高校党委书记为本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。高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、分管领导负责、相关人员参加的征兵领导机构。具体工作由高校武装部(或指定的相关部门)牵头负责,宣传、学工、保卫、医务、共青团等部门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。
    第九条  省市兵役机关主要职责是:
          (一)会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高校征兵工作政策措施;

(二)指导下级兵役机关和高校开展征兵工作;

(三)研究和协调解决高校征兵工作矛盾困难;
(四)组织高校征兵工作检查评比和总结表彰,梳理推广高校征兵工作经验做法;

(五)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各项政策待遇。

第十条  县(市、区)兵役机关在上级兵役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,负责归口管理高校征兵工作,主要职责是:
    (一)指导高校筹划制定方案计划,加强组织领导,检查督促高校按时保质完成任务;

(二)指导高校开展宣传发动、兵役登记、报名应征、初检初审、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;

(三)组织高校学生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工作;

(四)开展高校征兵工作年度考评;
(五)协调相关职能部门,及时解决高校征兵工作矛盾困难。

第十一条  教育、公安、财政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主要职责是:
(一)会同兵役机关指导高校开展征兵工作;

(二)会同兵役机关组织高校征兵工作检查评比和总结表彰,梳理推广高校征兵工作经验做法;

(三)督促落实高校征兵工作经费,做好大学生士兵优抚优待、学费补偿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、保留学籍和复学等工作;
    (四)研究和协调解决高校征兵工作矛盾困难。

第十二条  高校主要职责是:
(一)组织和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政策宣传;

(二)依法开展兵役登记,搞好兵源潜力调查;
(三)组织和辅导学生应征报名,进行初检初审,确定预征对象,配合体格

检查、政治考核、走访调查和学历审核等工作;
(四)做好学籍保留、毕业证发放和学籍档案、党团关系转迁工作;

(五)落实学费补偿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;
(六)做好退役学生或因身体、政治等原因被部队退回且符合复学条件应征

学生复学工作;

(七)配合兵役机关和部队做好入伍学生数据统计、跟踪教育、走访服务等工作;
          (八)做好相关保障工作;
          (九)完成兵役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临时赋予涉及征兵方面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  计划分配

第十三条  根据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,结合全省高校分布情况,以及高校适龄学生基数,省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,确定全省大学生征集比例;市级征兵办公室依据省确定的征集计划比例,拟制各高校征集计划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 各高校应按照省统一要求征集大学生入伍,尽量多征集大学毕业生入伍。其中,一本高校征集计划比例不低于高校在校学生人数的0.12%,二本高校不低于0.22%,三本及其他高校不低于0.72%。
    第十五条  大学生征集比例和高校大学生征集计划以征兵命令形式下达。

第四章  组织实施

第十六条  兵役登记。4月底前,县(市、区)兵役机关结合年度整组工作,指导高校开展潜力调查、组织适龄男性学生兵役登记。

高校根据兵役登记情况,建立数据库,依法确定应服兵役、缓服兵役、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,并报县(市、区)兵役机关。
    第十七条  宣传发动。县(市、区)兵役机关应将高校征兵宣传纳入总体规划,指导高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,实现征兵宣传常态化。

高校应把兵役法规学习和征兵政策宣传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,纳入新生军训政治和军事理论课、人才培养、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环节,增强大学生依怯服兵役意识。

高校应借助军地教育资源,采取统一组织或学生会、兴趣小组活动等途径,通过开设国防教育讲堂、安排专题讲座、组织典型宣讲、举办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,充分发挥校园网、橱窗专栏、校园广播等功能,广泛宣传大学生征集政策、方法程序、优惠措施等内容,提高大学生应征积极性。
         第十八条  组织报名和确定预征对象。高校根据县(市、区)兵役机关要求,组织并指导应服兵役的学生参加报名应征。

学生报名应登陆“全国征兵网”(网址:http://www.gfbzb.gov.cn),如实填写个人信息,并提交确认。报名时问通常为每年的3月至8月初。报名应征也可结合兵役登记同步进行。

高校武装部(或指定的相关部门)对报名应征学生进行体格初检和政治初审,重点检查身高、体重、视力等内容以及在校期间现实表现,合格的确定为预征对象,报县(市、区)兵役机关确认。

高校学生一般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应征,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回原籍地报名应征。

第十九条  体格检查。6月中旬前,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应按照《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》 《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》规定要求,专门组织高校应征学生体检。高校应统一组织学生集中参加,及时公示结果,明确有关事项,搞好跟踪管理。

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开辟 “绿色通道”,征兵工作不结束,高校应征学生随到随检,体检中一般不作单科淘汰。

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在全省统一体检工作开始后、高校学生批准入伍前,会同高校组织身体复检复查。

第二十条  政治考核。6月底前,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应按照《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》,完成高校应征学生入伍政治考核工作。政治考核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县(市、区)公安部门负责,高校武装部(或指定的部门)具体承办。

需要函调的,由征集地县(市、区)公安部门负责,应征学生原籍地县(市、区)公安部门和高校应积极配合。

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在学生批准入伍前。组织政治考核复审。

第二十一条  走访调查。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组织,一般与政治考核同步开展,高校安排专人参加,主要是调查了解应征学生有无病史、现实表现和入伍态度等情况;对象包括学校领导、班主任、辅导员或同学,一般不少于3人。

第二十二条  审批定兵。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应严格落实“四个优先”规定,优先批准“双合格”的高校应征学生入伍,并根据其学历、专业和个人特长合理确定服役部队。“双合格”高校学生多且入伍愿望强烈、征集指标不足的,由兵役机关统一调整,兵役机关应优先批准高校应征学生入伍。高校应征学生未被批准入伍前,不得批准其他文化程度青年入伍。

高校武装部(或指定的部门)负责人应参加县(市、区)定兵会,根据应征学生情况,提出意见建议。定兵后,高校应将定兵名单公示,并及时通知应征学生。

第二十三条  服务保障。高校应为参加体格检查、政治考核、走访调查的应征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保障。应征学生入伍前,高校要适时组织仪式活动欢送学生入伍,营造当兵光荣浓厚氛围;入伍后,高校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按时完成学生注册登记(新生)、保留学籍,以及学费补偿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和发放工作。

对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学生,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复学手续,落实学费资助、升学就业等优惠政策。

对部队身体检疫和政治复审不合格被退回、且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,征集地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落户,高校应为其恢复学籍,继续参加学习实习、考试考核。

第二十四条 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学生相关优抚优待、优惠政策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,切实维护应征学生合法权益。

第五章  监督与奖惩

第二十五条  各级兵役关机和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高校征兵工作的检查指导,重点对兵役登记、宣传发动、报名应征、确定预征对象和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。

第二十六条  高校征兵工作情况,纳入高校年度党管武装工作考评,纳入领导及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绩效考核。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高校和个人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给予表彰奖励。对执行兵役法规不坚决、组织指导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。

第二十七条  各级兵役机关和高校应遵守廉洁征兵规定要求,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教育管理,建立健全监督机制,积极做好兵役执法自查自纠工作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费用,不得以订购书刊、统一箱包和购买物品等名义摊派杂支,对索贿受贿、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,应严肃查处。

第六章  附  则

第二十八条  本办法由省征兵办公室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    第二十九条  本办法不适用高校往届毕业生,成人教育、各类非学历教育、培训类学校及自考类学校学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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